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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上诉改判案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4
浏览量:920

案情梗概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07)北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委托张峰提起上诉。

法院诉讼

请求依法依事实撤销原判,判决被告支付借款187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再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人民币15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原告主张的15万元借款,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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