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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抗诉维持案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03
浏览量:691

财产损害赔偿抗诉维持案

案情梗概

2003年原告认为自己的承包地里的黄豆被被告饲养的牛啃吃践踏,无收割的价值。原告找到被告到地里查看,被告同意包赔被告一定的经济损失,后因被告反悔不同意赔偿,原告委托张峰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6825元。被告否认自己的牛给原告造成损失,不同意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5000元损失。被告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找到抗诉机关,提出申诉,抗诉机关以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原告继续委托张峰出庭代理应诉,被告委托一位律师出庭主张再审诉讼请求。

法院诉讼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

法院判决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05)爱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维持(2004)爱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

案例分析

1、损失发生后,原告和被告曾到地里现场查看并协商赔偿问题,只是对赔偿的数额没有达成一致,后反悔又无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侵权的事实不成立。该事实还有公安机关的卷宗及产量证明证实。

2、本案系动物致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动物一旦造成他人财产损害,除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即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应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七)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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